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分享到:0

  目前首先要做的是积极配合防疫工作者做好防疫工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反对工作人员,不配合工作。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

 

  一、男子拒绝出示健康码还打人被刑拘

  3月2日,兰州铁路公安破获一起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兰州火车站出站时以不会操作手机为由拒绝出示健康码,还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后来在审讯中,李某却熟练操作手机。

  接到报警后,兰州车站派出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嫌疑人李某进行控制。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起初以不会操作手机为由,拒绝出示健康码,与防疫工作人员张先生产生口角后,情绪激动并用手机在张先生脸上击打。

  在民警的讯问下,嫌疑人李某能正常熟练操作手机,并对其拒不出示健康码、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犯罪实事供认不讳。

  二、不配合疫情防控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

  违反防疫规定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的话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事处罚的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结果的危害性来处罚,最高可判死刑,应当对防疫规定引起重视,不要忽视疫情期间的特别注意事项,否则违反了防疫相关规定,不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还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男子拒绝出示健康码还打人被刑拘,不配合疫情防控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可能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接受一定的治安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