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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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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取保候审中,我们有一个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那么这个条件是什么含义呢?主要的应用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存在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在理解时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所谓的“可能判处”的具体含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简单地认为认定“可能判处”的刑罚是一种自由心证,对嫌疑的犯罪,只要刑法的相关条文或量刑幅度中规定有的刑罚手段,均可以认为是“可能判处”的刑罚,而无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证明,并认为这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刑事司法权。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非常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