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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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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委托辩护有详细的规定,下面看一下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现代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1)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的进行依赖于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交互作用,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

   (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诉讼中的其他权利皆由辩护权而产生,或者密切相关,如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等。

   (3)辩护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自刑事诉讼启动时起至审判结束之前,不仅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对侦控机关的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4)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一是制约侦、控、审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表现了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