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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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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2001年被告蒋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某监狱服刑。2005年底,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因被告长期服刑,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已经达到完全丧失的地步,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被告正在监狱里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女儿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是否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合法,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按月支付有困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女儿抚养费。2006年2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 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五万元,从被告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三、 财产分割问题。(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对如何与服刑人员进行离婚诉讼,前面的案例已经讨论过,但是对于服刑人员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的关注。之所以这一问题比较特殊,就是在于被告是服刑人员的特殊身份,正如蒋某说的那样,自己现正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收入的人来说,可以用他们的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蒋某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他还享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从其分得的这部分财产中扣除孩子的抚养费,剩余的部分再交由其近亲属保管。

  本案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判令蒋某从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次性扣除孩子的抚养费,而关于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只有在一方有支付能力并且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才能判令一次性支付,在本案中,如果蒋某分得的财产很少达不到一次性支付的条件时,法院还能不能判令一次性支付呢?关于这一问题,要清楚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为一次性支付设定了上述两个条件,其目的就是保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基本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因为一次性支付而导致生活困难,像本案的情况,因为蒋某正在服刑,对于这一特殊身份的人,因其处于监狱的特殊环境中,所以上述问题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和重大了,再加上对服刑人员财产在保管形式上存在特殊的处理方式,所以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也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