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分享到:0

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

重庆万州依法纠正一起违法关押案

1月1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监所部门的监督下,万州区公安局对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黄国树变更强制措施,实行监视居住。

这是该院发挥驻所检察职能,依法纠正的一起违法关押案。

现年39岁的黄国树是万州区白土镇农民。1996年6月4日,他与同村的陈某发生口角,将其杀死,并于当日潜逃。2008年10月24日,黄国树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并移送万州区公安局。区公安局当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

万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在巡视看守所监室时,发现黄国树在关押的监室内胡闹,不穿衣服,随地大小便,与其交谈却语无伦次,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为此,检察干警及时向看守所的领导提出口头建议,要求看守所与办案机关联系,将嫌疑人送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精神病鉴定。

同年11月13日,万州区公安局将黄国树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12月20日,该医院鉴定黄国树患有脑器质性精神病。但是,确定黄国树有精神病后,公安机关以该案重大,可能影响稳定,且黄国树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由,继续将黄国树关押在看守所。

驻所检察干警为了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将此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该院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12月30日向区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区公安局很快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于2009年1月1日对黄国树变更强制措施,实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