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分享到:0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多年来律师辩护一直面临的“三难”。本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三难”扩大了律师权益保护条文,以保障司法公正。

  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至今已近1个月,施行后效果如何?近日,记者采访发现,律师“三难”现象已有很大改善,并且,有了律师做工作,司法机关在化解案件带来的矛盾时,也容易了很多。

  凭“三证”,不要批准就可会见嫌疑人

  律师告诉记者,为解决律师辩护面临的“三难”,早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利就进行了明确。比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就可以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实际情况是,因为律师法‘大’不过刑事诉讼法,律师一定意义上又站在办案机关的‘对立面’,所以,一些侦查机关会以各种理由,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设置障碍。”这位律师说,他以前就经常遇到办案机关推脱,要么就是承办人不在,要么就是案件侦查还没有终结。就算到看守所见到嫌疑人,旁边也总会有人“陪同”。

  现在不一样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变得很容易。如本月14日,他准备会见一名诈骗犯罪嫌疑人,拿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这“三证”到了看守所,管理人员很快就安排会见了。

  律师会见嫌犯后,涉案金额被重新认定

  日前,一起涉及十多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检方审查起诉。其中一嫌犯胡小伟(化名)的家人,委托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旭作为胡小伟的辩护人。

  蒋旭介绍,她在全面了解了案情后,带“三证”到看守所会见胡小伟。会见期间,胡小伟反映,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没有案卷里认定的那么大。离开看守所后,蒋旭带着胡小伟的这个疑惑,约见了检察院的承办人,和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办案检察官也很重视,并把胡小伟的案子退回侦查机关,建议补充证据。

  补充侦查终结,蒋旭得知,胡小伟的涉案金额果然“降”了下来。“这个事例也说明,保障辩护律师的权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她说。

  一起刑事案件,律师促成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有效办案。近日,经过双方律师的牵线搭桥和分头做工作,南京市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顺利达成了刑事和解。

  去年11月,因为邻里纠纷,白下区某小区两户人家动起手来。朱某失手推倒周某,致周某后脑着地发生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周家人情绪非常激动,要求“严惩凶手”,并提出巨额赔偿。朱某也十分后悔,并且表示愿意赔偿。

  检方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并没有一定要置周某于死地的念头,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这类过失犯罪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能够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一家谅解,就可以采用刑事和解来解决。

  于是,检方找来双方辩护律师,请他们从中“调和”。经过双方律师几番商谈,达成了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在朱某支付了赔偿金后,周家人表示愿意和解。最终,法院依法从轻对朱某判处缓刑。

  “三难”现象改善,也对律师提出更高要求

  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李小兵说,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三难”现象在南京已经有很大的改善,扩大了律师的权益,但同时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越早提供法律帮助,就越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使案件得到公正办理,保障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再比如,在会见、阅卷的时间安排上,是先去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了解案情,还是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这就需要律师能够尽职尽力,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