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正文
分享到:0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