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 >正文
分享到:0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与特点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4、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国有资产”界定和认定的都有很大困难,经常遇到的情况有:1.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1.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和附加收入;3.下级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对法定或指定收费项目和投入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有收费权和投资收益权,可通过收费上缴财政或收缴经营利润实现收益,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为了防止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乱支滥用现象,截留预算外资金而予私分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2.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全额拨款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属于获取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或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根据国有资产界定中“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原始投资主体属国有性质的,那么,转作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使国有资产增值的财产,应当划归国家所有。因此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而产生的收益予以私分应属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