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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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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

来源:宝应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byxsls.com/ 时间:2014-09-24 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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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另附: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