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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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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晨报消息 出狱后他强奸的第一个女孩竟然是恩人的女儿。为了报复女人,他先后抢劫、强奸未成年少女共计案件14起,强奸致死一人。近日,这个公安部督捕A级逃犯、十恶不赦的恶魔李艳波终于走到了尽头,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出狱后强奸恩人女儿

  今年41岁的李艳波是海城市人,2000年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劳改期满前2个月,李艳波随劳改人员一起到辽阳首山干活。期间他到一家洗浴中心打水,请求浴池王老板在他刑满释放后能够让其在洗浴中心打工。王老板看了李艳波的有关证件后,并没有因为他做过牢而歧视他,并答应给他找份工作。

  2004年7月4日,李艳波刑满释放来到王老板的浴池当了一名搓澡工。但是与此同时,妻子带着儿子离开了他,家里的亲戚对他也冷眼相看,李艳波渐渐对女人产生报复心理。

  尽管王老板对他相当照顾,李艳波还是将罪恶的目光盯在王老板13岁的女儿身上。

  当年8月16日早上8时许,李艳波趁王家大人都在浴池之机,偷偷离开浴池来到王老板家,实施了他出狱后的第一起强奸。事后李艳波回忆说:“她早上在家睡觉,我进屋以后,她喊。我就先掐,也没掐晕,完事就走了。”

  四处逃亡 到处作案

  强奸对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子来说,要背负一生的阴影。而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李艳波干了一次又一次。离开辽阳首山后,李艳波开始在各地疯狂作案,抢劫、强奸、猥亵、杀人。

  2006年2月17日,李艳波逃窜到鞍山市的铁西区。当他尾随一名刚刚放学的中学生进屋后,李艳波打算对女孩进行强奸,女孩苦苦哀求。这个女孩也是李艳波惟一放过的人。李艳波虽然没有实施强奸,但是从这个小女孩家里共抢得100元钱人民币、金手镯一个(价值48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500元)、金戒子一个(价值300元)、小孩手镯1个(价值500元)。

  2006年3月6日,李艳波窜至台安县台安镇,见一11岁女孩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便尾随至女孩的住处,翻墙入室,对女孩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金戒指1枚,纪念币2枚。之后,李艳波欲对女孩实施奸淫。因为女孩极力反抗,李艳波猛扼女孩的颈部,致女孩当场死亡,李艳波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奸尸。因害怕罪刑败露,他点燃室内衣物,打开液化气钢瓶阀门后逃离现场。

公共厕所内被抓

  李艳波没有想到的是,他流窜到各地实施抢劫、强奸、杀人,这些累累罪行早已被警方确认并将他列为网上逃犯。关于他的通缉令也在电视节目中播发。

  今年1月8日晚上7时,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举报中心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看见一个很像通缉令里的人,让刑警过来看看。中心立即和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得了联系。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马上展开部署。

  1月9日上午9时,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来到举报中提到的大市场,通过地毯式搜索,在一个公共厕所里,侦查员发现了身高1米65、身材瘦小的李艳波。李艳波当场被擒。

  事后李艳波交代:被抓获的前几天,他还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两次抢劫、强奸未成年女孩(一次未遂),如果不被抓,他肯定还要干下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艳波从2004年刑满释放到2007年1月被抓捕归案,他先后流窜到省内各地疯狂作案,实施强奸犯罪8起,其中强奸幼女5人,既遂4起,未遂1起,强奸中致1人死亡,强奸少女3人,既遂1起,未遂2起;实施抢劫8起,其中未遂1起,抢劫人民币11900余元,抢劫中致1人重伤;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重伤1人;实施猥亵儿童犯罪1起;实施放火犯罪1起,造成财物损失8900余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艳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少女、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李艳波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