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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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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于自首

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交待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没有异议的。但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各省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理论界也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认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是肇事者报警接受处理是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自首。认为构成自首的理由是肇事后自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自动投案的标准;如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完全具备了《刑法》关于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属于自首。

不构成自首的观点认为,履行行政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不构成自首,否则会出现重复评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将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排除了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成立。因为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与刑事责任的判定有关联并且联系紧密,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责任事故类型犯罪,这些责任事故都受相应的行政法规调整。是否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决定责任事故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有的单独构成犯罪,有的象交通肇事罪一样转化为犯罪构成要素或者量刑要素,进而影响责任事故的定罪量刑。如,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肇事者履行了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的行政义务将不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逃逸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的轻重,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行政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不应将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完全孤立,将同一行为在行政义务和刑事责任中重复评价。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属于自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行为人的行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并不排斥《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我国《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给予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即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评价必须是相同性质的刑事评价。如: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因逃逸而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因逃逸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罚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应当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就属于重复评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