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正文
分享到:0

            45岁的姜萍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强占养母的房屋,拒绝搬出。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姜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终审判处姜萍2年6个月有期徒刑。

        今年45岁的姜萍是北京人,她与刘妈妈原系养母女关系。

        2002年,刘妈妈认为养女姜萍未尽到赡养义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养母女关系。姜萍获 悉养母起诉自己后,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强占了养母在海淀区增光路的一套房屋。

        2002年8月28日,法院解除了刘妈妈与姜萍的养母女关系。此后,刘妈妈多次要求姜萍搬出去,但姜萍一直拒绝搬出。无奈之下,刘妈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姜萍腾房。2003年,法院判决姜萍将其强占的房屋腾空,并随后强制执行。

        2004年,刘妈妈死前立下遗嘱,将这套住房交给妹妹继承。但第二年,姜萍又带人来到该住宅内,断水断电,再次强行入住,派出所和居委会多次找姜萍协商,但她始终拒不搬走。2006年,警方将姜萍抓获,检察院随后对其提起公诉。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姜萍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长期强占、拒不退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据此,终审判处姜萍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马上就访

         此罪也可由被害人自诉

        承办法官王奕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所以此前适用较少。

        “非法”分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又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我国法律规定,该罪可由检方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自诉。司法实践中,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被追究最高刑期为3年的刑事处罚。 (记者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