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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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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年轻漂亮的苏秀(化名)在一个同事母亲的热心推荐下,在她拿回来的一张婚姻登记中心的个人信息登记表上填写下了自己的个人情况,被一个叫吴亮(化名)的男人看中,二人均系再婚,均有一子女.交往中,苏秀感觉吴亮脾气太坏,能力也不是特别强,曾欲中断恋爱关系,在吴亮的坚持下,二人恢复关系.吴亮并亲自主动起草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要一视同仁,双方婚前婚后全部财产在婚后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等等.因为苏秀其时并无多少财产,她开的广告公司也已注销.而吴亮有二套房屋并有一虽刚刚起步但苏秀认为前景不错的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公司.苏秀见吴亮如此有诚意,便将协议打印成文,双方郑重签字.苏秀并于2个月后嫁给了吴亮.

  婚后的苏秀与吴亮忙于公司的事务,起先还颇幸福.他们并又注册了一个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公司.可不久二人就常为家庭琐事及公司的管理而产生矛盾,吴亮并动手打苏秀.苏秀在忍无可忍情况下,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婚前协议分割二人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其时,离二人登记只有2年.

  吴亮否认存在婚前协议,经鉴定,协议是其亲笔所签名.他又提出他是在苏秀的欺骗下才签下如此协议.他说苏秀当时告诉他开有二个广告公司,并提供人证证明苏秀在婚后还在以二个广告公司的名义做业务,也即婚后还在欺骗他.并且,他说苏秀在婚介所登记材料上写的是"短婚,未育",并且隐瞒了她曾因涉嫌诈骗而被公安部门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事实,才使他被骗签下了婚前协议,他主张协议无效.

  苏秀一审未请律师,对吴亮所提供的人证等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来反驳,该案一审认定苏秀构成欺诈,婚前协议无效.

  苏秀现委托许英律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有效并依协议分割财产.此案颇具典型意义:1.苏秀是否构成欺诈,证据是否确凿?2.如果不构成欺诈,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判决苏秀按协议得到吴亮一半财产?此案已引起一些媒体的关注.欢迎对此案有兴趣的朋友继续关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