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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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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329

  【实施日期】1990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
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
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
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
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
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
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
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
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
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
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
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
,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
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
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
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
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
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
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
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
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
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
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
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
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
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
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
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
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
,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
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
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
,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
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
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
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
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
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
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
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
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
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