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 >正文
分享到:0
正义网6月19日电 记者今天从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发票犯罪案件827件1183人,提起公诉1829件3044人。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些年,我国各地延续了高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态势。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3.5亿余份,打掉作案团伙400个,捣毁发票制售窝点4771个。

  打击发票犯罪是检察机关近年来一项重点工作。高检院侦查监督厅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介绍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发票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诉的,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切实防止和纠正办理发票犯罪案件中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保证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准确、有力地打击发票犯罪。据统计,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案件827件1183人;提起公诉1829件3044人。批准逮捕虚开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件63件78人,起诉58件72人。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发票犯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发票犯罪新增了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就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发票犯罪制定了有关规范性司法文件。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打击发票犯罪的客观需要。”对此,高检院侦查监督厅相关负责人和最高法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均表示,近期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发票犯罪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规范,“重点打击以逃税、贪污和职务侵占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需求”。(记者徐日丹)



 本文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法律168网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