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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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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遭遇骗婚解除难 欲再婚无望状告民政局

    4年前,“妻子”用假名假地址骗婚后逃走;如今,有了中意对象却无法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前段婚姻,到法院离婚又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给立案。近日,安吉县鄣吴镇的农民邹伟(化名),一纸诉状将当地民政局告上法庭。 

  新婚两月妻子跑了

    2006年9月,35岁的邹伟经人介绍,与一位刘姓贵州女子相识。几天后,按照女方要求,邹家凑了3.8万元现金交给媒人和刘某作为彩礼,并办理了婚姻登记。

    不料,结婚不到两个月,新媳妇人间蒸发,介绍人也没了踪影。

    不甘心的邹伟找到“妻子”贵州老家,却发现“妻子”身份证上所有信息都是假的。眼看4年过去,携款出逃的“妻子”不可能回头,邹伟失去信心。现在,他又有了中意的结婚对象,不过一系列烦恼也随之而来……

    若要再婚,必先解婚。鉴于自己之前这段婚姻的特殊情况,邹伟想请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但“被骗婚”在法律上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受理他的请求。

    民政局建议邹伟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他与刘某的婚姻。但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的刘国祥律师却告诉他,按照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离婚案件立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邹伟的“妻子”查无此人,并非明确被告,因此法院不能受理。

    无奈之下,邹伟将安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规缺失亟待弥补

    但能不能打赢这个官司,刘国祥律师也吃不准。“现在婚姻登记,只要材料齐全,信息对得上,双方亲自过来登记并填写表格,就是合法程序,民政部门并没有过错。”他说,解除邹伟原先的婚姻关系,只有法理可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记者调查发现,邹伟的无奈并不少见,我省曾发生多起类似的骗婚案件。在温岭市一些经济欠发达农村,2009年就发生了近10起骗婚事件。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孟洲军告诉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的权力,确实存在一定的法规缺失。现在,省民政厅与省高院行政庭正在开展一项调研,希望能解决这一问题。”

    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秘书长汪迪波认为,要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还是要依靠婚姻登记系统的联网;另外,也可借鉴国外经验,由户籍登记机关介入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