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法司法 >正文
分享到:0

本报重庆10月23日电记者徐伟记者今天从正在重庆召开的中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正加强对新型社会罪的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其中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掌握问题,正进行认真研究。

  陈国庆说,对于检察过程中刑法具体适用一直是最高检非常重视的问题,近年来加大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工作力度,尤其对新型社会罪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加大了刑法司法解释工作的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八都增加了社会罪的罪名,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完善了社会犯罪的罪名体系。”陈国庆说,检察机关最近两三年已经立案几十件案件,但目前各地办案在数额、范围都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刑法规定,认定行贿金额定在1万元,对于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掌握问题,检察机关正进行认真的研究。

  据悉,最高检目前还正对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罪名、单位实施的犯罪问题等进行研究和论证,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