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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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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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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很多民间借贷当事人会选择在提供借款的同时先将超额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也就是借款合同约定是100万,实际借款却不到100万。这种做法可能是借款人为了成功借得款项而采取的办法,也可能是出借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息所为。但是由于《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很显然,法律对于当头抽取利息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所以司法审判中法院都会将预先抽走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是并不能由此说明这个规定只对出借人不利,对借款人没有任何风险。下面就结合两个案例说明一下提前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对借贷双方的风险。1.出借人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借人只要当头抽走利息,在诉讼中法院都会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然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出借人会想出种种办法,这里讲两个对出借人不利的做法。一种是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是这部分利息没有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中作为借款体现。另一种是大额借款仅有借条或者收条,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建议在借款之前咨询律师,提前防范法律风险。案例:a公司从b公司借款2300万,a公司为此出具2张收条,以表明收到b公司300万现金和2000万代偿款(代为偿还a公司欠银行的贷款)。诉讼中a公司提出300万为提前扣除的利息,因这笔款项是现金交付,b公司无法提供款项交付凭证,也不能准确陈述这一大额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等情况。同时作为企业法人,这笔款项也没有账册凭证。因此b公司不能证明已经交付300万的事实,那么法院只能认定这300万没有实际交付,这样a公司也就不需要偿还这300万了。(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商外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2.借款人的风险虽然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前面也提到了出借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办法规避法律。这里要讲一种出借人规避法律的有效办法。比如出借人甲借给乙20万,双方约定提前扣除利息5万元。那么这个时候甲可以先将20万通过银行转给乙,然后乙再归还5万元现金给甲,也就是说实际借款只有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他给了甲5万元利息,那么法院只能认定甲实际借款20万元给乙。司法审判这么做的理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可以是规范或者简单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见(2011)浙台商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律师我经常会问当事人你有没有证据、有什么证据,不是不信任他们,而是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建议各位在重大交易之前一定要咨询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提前收集和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