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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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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2005年12月12日10:00刑事案件赔偿 本报讯抢劫杀人犯陈东明被执行枪决,但法院判其支付受害人家属的17万元赔偿,却最终没兑现一分钱。其实,受害者家属人财两空的事多得不胜枚举———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公诉工作的市刑法学会副会长于天敏,近日专题调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保障”,得到的统计数据令人咋舌:近八成刑事赔偿难以兑现。   一些家庭人财两空   我市某中院及辖区5个基层法院调查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判决结案的,兑现赔偿标的仅占执行标的总额22%;到今年,经法院加大执行力度,70%%标的额仍是法律白条。从今年全市统计看:近八成刑案赔偿额难兑现。   于天敏调查统计,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中,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文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低层人员,他们无钱可赔。这使得“白条”占了极大比例。在恶性伤害案、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一方人财两空。   有受害方不知索赔   “实际情况可能更糟。”于天敏说,向被告人索赔是法律赋予受害者及家属的权利。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行使这一权利。“除当事人不知道如何索赔外,很多受害人知道被告赔不起,也主动放弃索赔。这种情况在死刑案件中更多。”   据某中院及辖区5个基层法院调查统计,2003年所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告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37%的受害人未申请执行。2004年也大抵如此。   记者采访数十位一分钱也拿不到手的刑案受害者家属,他们都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部分像一张“白条”。   刑案赔偿比例过低、兑现难已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高度重视。于天敏介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加大,将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   关注刑案赔偿•个案1   怀胎7月孕妇遇害17万赔偿分文没得   抢熟人零钞不成,杀害孕妇致母婴双亡的恶徒陈东明,前不久被执行死刑。但法院判其赔付的17万元赔偿金却分文没兑现。   1999年9月29日晚8点多,怀孕7个月的小罗守在小卖部做生意。在附近工地打工的熟人陈东明又来买烟。陈进到小卖部买东西,瞥见抽屉里有一捆零钞,顿起歹心。他谎称租碟子,挑选了5张VCD后,他拿出一张50元大钞要小罗找零。小罗拉开抽屉,陈突然伸手去抢钱。   小罗双手死死拖住陈东明的手,大喊“抢钱啦”!小罗的干妈在楼上应声。陈东明想跑,衣服却被小罗拖住。陈慌乱脱掉上衣,头发又被小罗抓住。狗急跳墙的陈摸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向小罗一阵猛戳。陈跑了,小罗倒在血泊中,零钱、VCD碟片散落一地。   直到现在,小罗的父母、丈夫一想起法医检验报告仍无法控制情绪:小罗前胸、后背、腹腰部共中13刀。腹中男婴也有多处刀伤。   去年9月,陈东明终于在福州落网。今年上半年,市一中院庭审陈,小罗的父母、丈夫到庭,提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总共43万多的赔偿要求。陈称没钱可赔。   陈获死刑并被判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但记者了解到,小罗的家人一分钱也没得到。   关注刑案赔偿•个案2   拿不到工资反遇害父母索赔竟无钱回家   独子被杀,年迈父母从湖北农村赶来索赔,但被告人家中一贫如洗。老年丧子的夫妇俩得到法院资助的100元车费,才踏上回家路。这起发生在石柱黄水镇的杀人案,令于天敏唏嘘不已。   石柱黄水是“黄连之乡”。因为家穷,湖北小伙子肖权(化名)到黄水为“连农”打工。到结算工资的日子,连农母子为逃避800多元工资款,竟将肖权杀死。   案件很快告破。肖权年迈的父母赶到审判该案的我市四中院,向凶手索赔。法院判决连农家赔偿,但连农家也相当穷困,一分钱也赔不出来。   关注刑案赔偿•专访   让获赔无望的贫困受害方吃上低保   市刑法学会副会长于天敏调研认为,可立法规定“罪犯积极赔偿可从轻判罚”   本报讯针对刑案赔偿往往成“白条”的现状,市刑法学会副会长于天敏调研后提出:立法时应将积极赔偿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这将是激励被告人积极履赔的措施之一;其次,确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也是可行办法。   “积极赔钱可从轻判罪”   于天敏解释说,刑案赔偿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法院也往往无能为力。很多被告人也希望,能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但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积极赔偿是法定从轻情节”。   司法实践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   为此,于天敏提出,刑事部分审判前,法庭可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双方先行调解。做好被告人一方的说服工作,实现赔偿。某中院及辖区5个基层法院调查统计显示,近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结案占55%,可见效果很好。   于天敏同时提出,要让被告人主动赔偿,法律应规定“凡被告人主动履行赔偿的,量刑时,应在规定范围内从轻判处,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外,对服刑罪犯是否积极兑现了赔偿,也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建议严重受害者吃低保   于天敏说,对实在得不到赔偿的受害者一方,学界提出了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将严重残疾的被害人、因被害人的丧亡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家属纳入低保范围,既符合世界潮流,在现阶段也能办得到。   关注刑案赔偿•链接   当家支柱被罪犯致死   孤儿老母可索生活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及其家人可在被告人接受刑事审判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单独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向侵害方提出索赔。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索赔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侵害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肖玉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