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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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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大力降低逮捕率,提升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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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逮捕制度存在异化现象:从形式上来讲,逮捕和羁押一体化;从功能上来讲,逮捕成为侦查的手段而不是防止犯罪或防止逃避诉讼;从概率上来讲,逮捕率过高,取保候审形同虚设。我国逮捕制度异化重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司法观念打击犯罪要重于人权保护,无罪推定很难实现;二是我国法律重视实体轻视程序,违反程序往往无法被宣告无效;三是我国司法行政化严重,这导致主办检察官无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也导致缺少律师参与,司法机关自主决定且没有制约。

我国逮捕制度异化造成三大危害结果:一是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也就意味着被羁押,无论公(包括看守所)检法还是律师履行各自的职责时均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造成刑事诉讼效率低下。二是侵犯了人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轻罪羁押期限过长,导致法院不得不提高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一方是面无罪或疑罪羁押,导致法院强行定罪防止被告人寻求司法赔偿。三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被完全限制、精神状态恶化,在刑事诉讼中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使逮捕这种强制措施既能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能提高司法效率,又能实现司法公正。在法律没有修改的前提下,还是有很多可行的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很好确;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拘留等其他方面的规定,第三个条件即发生社会危险性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再次实施危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和逃避刑事追诉(包括自杀)两方面。笔者办理或知晓的同行所办刑事案件中,目前来说,仅有一例没有批捕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既不会继续造成社会危险性,也不会逃避法庭审判。

降低逮捕率,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主要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两方面努力:

法律实体方面:

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