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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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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认为,不管死刑所造成的印象是如何的强烈,但是这种印象会很快地被遗忘。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也提到“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吴英没有被判处死刑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人们对于经济犯免于死刑的心理预期,但曾成杰被执行死刑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关于经济犯是否应该免于死刑的讨论。

  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

  官方资料显示,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和集资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被判死刑,法律上无可置疑。

  但是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

  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对中国而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开始。在“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种观念还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势下,要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

  但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值得考虑。在中国,随着法制的进步,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罪名,也呈递减趋势。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就削减了13个死刑罪名,其中10个为经济犯罪。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收窄,无疑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就危害而言,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再则,经济犯罪的发生往往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和监督状况等密切相关,使得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作用难以收效,起不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从学界到社会公众,越来越认识到了这种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进而认识到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的不公正性。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不合天理,这一点最终会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

  根据我国的国情,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实现。其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集资诈骗的死刑,因为,无论是基于报应的立场,还是功利的立场,对该罪适用死刑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没必要的。对该类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已能满足被害人的报应需求;其复杂成因,也决定了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该类犯罪。另外,透过吴英、曾成杰等案,也可看出,社会公众对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在较大共识,这无疑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