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朱凤翔

朱凤翔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凤翔
  • 电话:18952560001;13773322450
  • 邮箱:ZFX148@163.com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您当前的位置: 宝应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分享到:0

 

   核心内容:缓刑以其灵活的适用条件,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案件中被大量运用,更由于其监外执行的特性,为广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时也是律师们在许多案件中积极追求的目标。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二、缓刑的适用范围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的,不折抵刑期。

   四、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

   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