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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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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界定

来源:宝应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byxsls.com/ 时间:2015-06-28 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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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资料】由于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形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现代法治社会中,当事人依赖它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呈不断增加之势。尽管它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被法官采纳的私人制作的视听资料却极为有限。本文旨在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界定,以期扩大视听资料被采纳的范围,从而让它能更好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数码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以不断普及,通过这些现代技术方式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出现频繁。采取什么手段和方式收集视听资料是合法有效的,如何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不仅为当事人所关注,也为法官所需要。

   一、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界定的思考

   (一)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界定

   提到证据的合法性,我们首先来关注两个概念: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适格。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就是指一定的证据方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能否被法律容许用于待证事实证明的基本特性。换句话说就是证据必须有证明能力,并且没有违背法律要求的合法性条件。因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证据的可采性有时直接被称为证据的合法性。而证据的适格即证据具有证据资格或证据能力,可以被采纳而进入证据的调查程序,两者是同一概念。合法证据是指来源、种类、形式、审查及内容都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揭示的就是诉讼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问题。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哪些证据能被采纳,成为适格证据。

   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对的是非法证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一起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诉讼法学界通说认为非法证据应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手段不合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论断倒推却不一定能成立,即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并不一定是非法证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为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最早在美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多学者认为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界定的典范———只要取得证据的手段非法,该证据就应当被排除。但我们通过仔细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的该规则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警察权力过分扩张,从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规则中所指的非法证据并不指证据的形式非法,而仅指国家机构的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主要适用范围也在于警察取证时如果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以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时,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在界定证据的合法性时可以明确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