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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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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现实中的确有许多村委会领导为谋私利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使用,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这样的行为并不少见,严重的可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罪。

  山西某地的一村民高先生所在的村里有一片黄金宝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面积20亩。去年7月,村委会主要领导不知受了村外人陈某什么好处,背着全村1000多人,不召开村民大会,将这20亩地的使用权以每亩土地15万元的低廉价格转让给了陈某,以便陈某在这片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的陈某在得到这片土地使用权后,向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对这2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今年3月,得知实情的群众愤愤难平,以村民高先生为首的209户826名群众欲联名上法院状告村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们在听到村民们私下议论欲打官司状告村委会时,更是嚣张得不得了,扬言道:“老百姓你们要告就去告吧,我们就不相信你们这些小河沟里的泥鳅还能拱翻了船。况且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这个案子的。”简直不把老百姓当人看。村民们咽不下这口气,更是决心一定要告村委会,以治治村委会领导们的嚣张气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村民们所懂的法律很少,并不清楚他们若将村委会推上被告席,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子,他们应该提出什么诉讼请求,他们的胜算又会有多大?

律师建议:首先,村委会背着村民擅自将村里土地“卖”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村委会将村里20亩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陈某,是违法的。此外,本案中,村委会低价转让给陈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原为该村集体耕地,故村委会的该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次,村民们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状告村委会的,因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们首先应该提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此事,如果村民们对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村民可以先向政府反映,让政府处理,对此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先咨询律师或委托法律顾问,以便更好的维护村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