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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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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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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210200810381046
  • 律所: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
  • 地址:江苏扬州市宝应县安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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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

执业场所: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按姓氏笔划为序):

  XXX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XXX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XXX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第五条 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主任为本所代表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0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十三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十七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副主任;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又加入、挂靠其他律师机构;

  (二)禁止合伙人私自收案、收费或以其他形式挪用、私分、侵占本所的业务收费款项;

  (三)禁止合伙人以律师名义或以本所名义办理其他业务;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所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开办资金及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第四条所列各合伙人平均出资,每人出资X万元人民币。

或按以下比例出资: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第七章 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