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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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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管辖权异议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或者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间内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离婚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离婚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为: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或者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5)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是对选择地法院的异议,也可以是对法院级别管辖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