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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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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顺序】古之施恩报恩的循环

    按照梁启超的说法,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就是“报恩”,一切其他的价值观念都由“报恩”发散而来。程砚秋先生在1941年编演的《锁麟囊》,就是这样一部报恩主题的名剧。这个剧目是“程派”艺术的代表作之一,长演不衰。

    《锁麟囊》故事本身并不复杂,说的是登州地方有这样的习俗,闺女出嫁前,母亲要为她准备一个绣有麒麟图案的“锁麟囊”,取“早生贵子”之意。富户薛姥的女儿薛湘灵出嫁前,薛姥为她准备了精致的锁麟囊,里面还装了不少珠宝。在大喜之日前往夫家途中,遭遇大雨,花轿到路边春秋亭暂避。恰巧也来了一乘花轿避雨,轿中新娘赵守贞是贫士赵禄寒的女儿,由于无钱置办嫁妆,感到身世凄凉,不禁悲啼。薛湘灵问明情由后,慨然以锁麟囊相赠。雨停后两队迎新花轿各去,匆忙间没有互通姓名。六年后登州大水,薛湘灵和家人失散,只身漂流到莱州,无奈之下,入当地绅士卢家为仆,伴年方六岁的公子卢天麟玩耍。卢天麟把球抛进一座小楼,逼薛湘灵上楼去找。薛湘灵上楼看见楼厅正中供奉着当年她的锁麟囊,不觉感泣。卢夫人原来就是赵守贞,见状加以盘问,才知薛湘灵就是当年赠囊之人,改容敬礼,结为姊妹,并帮助她一家团聚。

    这个剧目的情节后来曾略有修改,春秋亭上赵守贞退还了锁麟囊中的珍宝,仅仅保留了空囊作为纪念。

    嫁妆的法律性质从《锁麟囊》情节来看,赵禄寒为了女儿出嫁,一直到成亲前一天还在到处借债,试图为赵守贞备一份嫁妆,“嫁女儿无妆奁怎拜花堂”。那么女儿出嫁,娘家必须要给一份财产作为嫁妆,这是不是有法律上的要求呢?

    应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男方必须向女方提交聘礼,这是成立婚姻的要件;而女方是否需要带嫁妆到男家,法律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在《锁麟囊》里赵守贞也是这样劝说父亲:“爹爹说哪里话来!想这嫁妆之物,俱是敷衍俗人眼目的东西,难道一无所有,女儿就不登花轿了么!”

    可是早在春秋时代的贵族婚姻中,嫁妆就是重要因素。比如公元前484年,陈国的贵族辕颇被“国人”驱逐出境。辕颇曾担任陈国“司徒”(管理地政的职务),陈国国君要嫁女儿,辕颇摊派所有的贵族封地都要出钱为国君的女儿凑嫁妆。这样做本身应该是符合当时制度的,可是辕颇却乘机多摊派了数额,除了上交给国君外,自己还贪污了一大笔钱财,后来事发,被赶出国门。

    为什么习俗上女儿出嫁一定要有嫁妆?如果转换思路,从已出嫁女儿娘家的财产继承角度来看问题的话,就会发现,实际上女儿出嫁时的嫁妆,就是她作为父母的财产继承人而提前实现了“遗产”的继承。因为中国历代法律都将已出嫁女儿排除在父母财产第一继承人顺序之外,当父母去世后,已经出嫁的女儿是无法回娘家来参与遗产的分配的。因此她出嫁时带走的娘家一部分财产,实际上就起到了预先实现“继承”的效果。

    唐朝的《户令》(两宋法律沿袭了这一条)有关遗产分配的法条明文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分配遗产时,要为未婚的女儿留下一份嫁妆的份额。当然,这份继承的份额相当少,只有未婚儿子预留出的为将来娶妻时向女家支付“聘礼”的二分之一,但毕竟明确了女儿作为继承人的地位。民间谚语说“男承家产,女承衣箱”。把儿子所得“家产”与女儿所得“衣箱”(即妆奁)相提并论,都称之为“承”,就说明民间意识上这两者性质相同,都是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行为。

    嫁妆财物的终点

    按照原来《锁麟囊》的剧本,张守贞带到卢家的这个锁麟囊,里面的珍宝后来成为卢家发家的资本,所以要特意建起小楼来供奉这个锁麟囊。现在的演出本中赵守贞没有接受珍宝,所以特意要为赵守贞的丈夫卢胜筹在台词中加一句“功名成就免贫困”,强调卢家发家靠的是“功名”(考科举当官),而赵守贞仍然“终日感念赠囊人”。

    不过从古代法律来看,一般情况下并非如此,嫁妆带到男家后,并不自动并入夫家财产,妻子仍然保留嫁妆财物的所有权。比如上面所引的那条唐代《户令》明确规定,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分家时,兄弟“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分家时,媳妇带来的嫁妆(包括各类“资财”及奴婢),不应该计入应分财产总额。如果媳妇已经死亡,她带来的嫁妆财物也由其丈夫单独继承,既不计入应分财产总额,也不能由其娘家“追理”(讨还)。

    这项法律原则很可能是秦汉以来旧有的传统原则。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代有关法律解释的竹简中有一条具体说明,丈夫犯罪应处以没收财产的,如果妻子并不知情,妻子所拥有的“臣妾衣物”,也就是原来出嫁时的嫁妆,作为婚前财产,不应被没收。汉朝的法律也规定,丈夫在休弃妻子时,应该把女方从娘家带来的财物(妆奁)交还女方。著名的司马相如与卓文君故事中,卓文君以前结过一次婚,后来丈夫去世,她回到父亲卓王孙家居住。后来与司马相如一起私奔。父亲卓王孙觉得面子过不去,不得已将卓文君带回来的原来第一次出嫁时的“衣被财物”送还给卓文君,还作为这次婚姻的嫁妆,分配给卓文君“僮百人,钱百万”(100个奴隶、100万铜钱)。

    这项法律原则后来在元代发生很大的变化。元代大德七年(1303年)朝廷通过一项立法规定:已婚妇女如果被丈夫合法休弃、离异,或者丈夫去世后改嫁的,原有的“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只有在丈夫“无故出妻”的情况下,妻子才可以携带原来的嫁妆改嫁。按照这条法令,即便是像卓文君那样回娘家守寡的寡妇,原有嫁妆也只能保存在夫家。

    明清两代法律沿袭了元代这条法令的内容,明确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如果在夫家守寡,她原来的嫁妆仍然在她名下,但在她死后应由夫家的下一代平分。只有媳妇因为受丈夫家长辈的虐待、殴打、谋害而致残,可以离异,家长要被处刑,还要向被害的媳妇支付“养赡银一十两”,媳妇可以追回原有的嫁妆财产,带回娘家或改嫁他人。

    从《锁麟囊》原来的剧情来看,就是元明清时代的情况,赵守贞获得薛湘灵赠与的珍宝,加入到了夫家的财产,为夫家发达的“第一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