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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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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主任会议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章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八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制订两次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章名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代表或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内增选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四)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处理;(五)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六)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出质询;(七)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进行视察;(八)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五)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六)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章名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部分地区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各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门委员会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