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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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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6月27日电 “新刑事诉讼法明年生效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好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是当前包括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面临的急迫任务。

  在最高检反贪总局负责人看来,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基于中国反腐败追缴违法所得的现实需要;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人员的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的具体立法措施。

  他强调,为迎接和配合好新刑诉法的实施,中国反贪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方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举证犯罪行为与“赃款赃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存在必然联系是证实违法所得的关键,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基础。因此,由反贪部门根据办案实践,提出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条件和证据标准的建议,是起草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反贪部门有责任向起草司法解释的部门提供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认真研究如何配合公诉部门开展好这项工作。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涉及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公诉部门相关诉讼业务。公诉部门启动该特别程序前,应当认真审查反贪部门的诉讼证据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充分证明需要申请没收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没收条件,不仅不能启动该程序,还应当发出检察建议,对已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建议解除,并将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工作和试点工作。要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设计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要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对于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的,要补充完善证据,并达到没收的条件后移送。同时,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追缴犯罪所得的侦查力度,完善相关证据。必要时,选择追赃条件成熟的案件重点突破。如选择这类案件较为突出的重点省份作为试点,开展诉讼活动,积累诉讼经验后再向全国推行。

  认真研究通过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对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因此对于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以追回境外犯罪资产。(记者李娜)




本文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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